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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司法鉴定
2018年7月29日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3、司法鉴定的原则
  1) 合法、独立、公开;
  2) 客观、科学、准确;
  3) 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鉴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
  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司法鉴定的时效
  1)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6、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 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来源: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  


刘存权——江门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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